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2703 证券简称:佳德联益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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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
事会议事规则》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
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最高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就改进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等工作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其余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董事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时;
(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时;
(五)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
将以书面会议通知,传真、电话、邮件、专人送出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监事视需要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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