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2703 证券简称:佳德联益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
事会议事规则》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
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股东会负责,确保公司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以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上述事项按“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口径计算,金额或比例标准与《公司章程》第 113 条保持一致;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十七)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十八)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十九)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的子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资产抵押、申请贷款事项。
(二)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范围为证券、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并且该等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三)对外担保事项:
1、除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余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同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2、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3、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
准。
前款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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