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32695 证券简称:华航科技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华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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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华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郑州华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公司目前暂无独立董事)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会依本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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