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2694 证券简称:维冠机电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准确、真实、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