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2694 证券简称:维冠机电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
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三)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四)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机器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五)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六)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七)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八)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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