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五年十二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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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www.huashanglawyer.com
目 录
目 录......1
第一节 律师声明......3
第二节 正文......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
四、发行人的设立......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7
八、发行人的业务......1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1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24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5
二十三、结论意见......2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德天运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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