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2665 证券简称:德安环保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和决策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
事的原则,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为全体董事。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对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置换、对外投资、对外融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十二)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1、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50%以下(不含);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10%以上 50%以下且超过 300 万元、 或占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但不超
过 1500 万元。
2、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且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范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300 万元的交易。
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对“交易”的审议标准。
上述重大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董事会可根据本章程关于董事长权限的规定,或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予以回避。
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则应提交较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
(十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