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2660 证券简称:恒成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东恒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4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恒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
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挂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
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七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
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
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
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九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
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一条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均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
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
保提供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反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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