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2651 证券简称:天罡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
称“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控股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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