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11
大通证券
关于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大通证券作为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解到:奔腾集团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发生承兑汇票违约,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起诉至辽宁省朝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作出(2018)辽 13
民初 52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奔腾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 15,000 万元及欠息,利息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至垫款全部偿还完毕止;
(2)判令原告对被告张郁达所有的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金狮商厦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全部建筑物优先受偿;
(3)判令原告对奔腾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所有保证金账户中的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张郁达、张晓敏对上述垫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由被告共同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判决结果
(1)被告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 1.5 亿元及利息,利息以每笔垫款本金为基数,自垫款发生之日起,按年 18%利率标准分别计算,利随本清;
(2)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对被告张郁达提供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2 亿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张郁达、张晓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 2 亿元额度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张郁达、张晓敏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对被告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账户内的所有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奔腾集团存在重大诉讼情况,案件标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奔腾集团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案件为奔腾集团承兑汇票违约,对奔腾集团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奔腾集团债务违约情况,督促奔腾集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谨慎作
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2018)辽 13 民初 52 号民事判决书
大通证券
202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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