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637 证券简称:华源磁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联系方式、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经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任命的新任董事、监事及经董事会任命的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通过其受任命后的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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