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637 证券简称:华源磁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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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股东会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责及运行程序,规
范股东会的运作机制,保障公司股东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保障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海华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本规则作为章程附件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对股东会和股东具
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高于等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数据以合并报表或单体报表中数据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十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高于等于 50%且绝对金额高于等于 5000 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数据以合并报表或单体报表中数据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十六) 审议批准对外投资单个项目金额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事
项;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八) 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以下情形的: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九)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 审议公司赠与资产单笔或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 300 万元;
(二十一) 审议公司放弃权利,且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单笔或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 300 万元;
(二十二) 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四) 审议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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