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公告编号:2024-041
证券代码:832616 证券简称:城光节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目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我司起诉湖南馨湘碧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时间待法院另行通知,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清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馨湘碧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述安
公告编号:2024-04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怀化城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8 月,原告与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城光节
能固废综合处置及设备制造项目入园合同》。2023 年 8 月 27 日,为合作经营污
泥处理,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模拟生产处置污泥合作协议》、《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意向书》。在没有按《模拟生产处置污泥合作协议》约定开
展模拟生产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进一步签订了《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与经营协议》,旨在怀化市高新区共同设立污泥处置项目公司并合作经营。该协议约定被告(乙方)负责项目公司开展项目所需的技术、工艺、培训等,应当保证相关技术及设备达到协议约定的生产要求,未按期达到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原告(甲方)的实际出资额回购甲方持有项目公司 55%的股权。同时约定任何一方未按照该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视为违约,守约一方有权按照该协议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文印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险费等合理损失)。但被告(乙方)至今不能保证相关技术及设备达到协议约定的生产要求,也并没有对项目公司实际出资,协议约定的目的已不能实现。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为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决。(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签订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与经营协议》;
2、判令被告按人民币 550 万元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怀化城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55%的股份;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550 万元及利息损失(利
息损失以 550 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标准 3.1%/年从 2024 年 7 月 30 日起计算
至价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公告编号:2024-041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25 万元;
5、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现
已冻结湖南馨湘碧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 190410340902512556 账
户内人民币 575 万元,冻结期限自 2024 年 12 月 0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01 日。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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