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公告编号:2025-054
证券代码:832602 证券简称:泰通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 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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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该等承诺的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公司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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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加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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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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