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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9:42:06 股吧网页版
泰通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2602 证券简称:泰通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 和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 权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 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法》、《物权法》所述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且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公司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协助办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该单位业务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以上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或议案之前,或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之前,经办责任人应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第八条 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资产和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状况、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申请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延期履行债务、拖欠利息等债务违约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有效处理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信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五)资不抵债的;
(六)存在其他影响被担保单位偿还能力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核确认。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可不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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