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2602 证券简称:泰通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 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公告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
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第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半不超过 12 个月。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且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工作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与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的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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