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567 证券简称:伟志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伟志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伟志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伟志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在发行
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开设有多个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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