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567 证券简称:伟志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伟志股份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司股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或者注销。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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