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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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律师申明事项 ...... 3
释义 ...... 4
正 文 ...... 6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6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8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0
四、结论意见...... 13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天法意第 202501102 号
致: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橦宫”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梓橦宫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律师申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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