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公告编号:2025-072
证券代码:832555 证券简称:ST 金宇农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公告编号:2025-072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且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担保进行事前审查。必要时,可由总经理指派其他职能部门及人员配合进行前述审查。
第八条 被担保方请求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部应着重了解以下情况并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资料:
(一)了解被担保方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涉及固定资金贷款的,可以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立项文件、建设或购置合同等;
(二)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范本,对合同内容中是否涉及对债务人、担保人存在重大不利法律风险进行审查;
(三)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最近调取的信用报告、证明其信用等级的文件、最近期财务报表(如能,则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正在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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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担保方偿债能力的资料;
(四)如涉及反担保措施,提供保证反担保的,应参照上述规定了解保证人的情况和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提供抵(质)押反担保的,应要求抵(质)押人提供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和证明抵(质)押价值的资料,必要时应现场查看。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和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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