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关于对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
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喜专审 2025Z004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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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喜专审 2025Z00410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农牧”) 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并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了中喜财审2025S02040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关于挂牌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现将对金宇农牧上述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所述:
(一)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金宇农牧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2,472,588.56元,短期借款余额85,080,000.00元,长期借款余额536,410,089.43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7,607,602.52元,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余额1,166,101,741.04元,未分配利润余额-633,032,889.57元,所有者权益余额-303,697,697.43元,资产负债率118.55%。
以上情况表明金宇农牧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金宇农牧管理层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持续经营”中披露了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情况或事项,并说明了为改善经营状况拟采取的措施,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金宇农牧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审计范围受限
1、我们对金宇农牧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项目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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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证程序,执行函证程序过程中存在回函率较低、回函不符无法核实的情形。我们计划执行替代程序,但因金宇农牧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应收项目的完整验收单、物流运单;应付项目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供应商的完整对账单、采购送货单、入库单等资料,导致我们无法执行有效的替代程序。我们无法就有关项目余额、发生额、回函不符形成的原因等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应付账款以及对应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2、金宇农牧未提供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测试资料,我们也无法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进行复核。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价值的准确性。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我们认为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我们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而无法对金宇农牧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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