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545 证券简称:三川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10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三川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股 票 发 行 业 务 细 则 ( 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文件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股票发行方案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
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主办券商对公司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在验资完成后十个
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4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主办券商、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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