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证券代码:832537 证券简称:洁华控股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 12 月24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
秘书,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按照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应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公告更披露时间
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
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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