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德佰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4377号A座10楼
1001号、1003号、1004号
山东德佰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佰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孟港、胡继业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决议,决定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上午9点在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庆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15:00至2025年4月25日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4人,代表股份221,951,3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079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298,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37%。
参会股东均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共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5、审议《关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服务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的相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12、审议《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5、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淄博大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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