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32532 证券简称:大亚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北证公告[2023]111号)的相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截止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时,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停止执行:
(一)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的条件;
(三)单一会计年度内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上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优先顺序实施下述稳定股价的各措施:
(一)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
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