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528 证券简称:斯迈柯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监管部门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本制度所称“最小的范围”是指根据特定工作的需要而必须知晓,如不知晓将使该特定工作无法按时全面完成,并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信息知晓人员的范围。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具体要求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在全国股转系统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和编制应按照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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