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2503 证券简称:华鼎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前两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分别向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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