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2503 证券简称:华鼎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开庭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2 日
(三)开庭日期:2025 年 5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 民终 5314 号。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4)辽 0112 民初 10417 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解除原告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
告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签订的四份《商品房买
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 2017 年 12 月 27 日签订的揭改分期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辽 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房款 9761128.66 元”、“三、被告沈阳新经济产业园 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 息损失(具体利息计算基数及起止时间以判决后附表为准,分别按照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 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编号:2025-023
二、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4)辽 0112 民初 10417 号民事判决
第四项,即“四、驳回原告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沈阳新经济产 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四套房屋: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二街 400-27 号第 C7
幢 2-101 号(建筑面积 350.17 平方米)、2-201 号(建筑面积 379.22 平方米)、
2-301 号(建筑面积 372.81 平方米)、2-401 号(建筑面积 71.16 平方米);
四、驳回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921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
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92100 元,由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承 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开庭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与原告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签订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
下称原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二街 400-27 号 C7 幢 2 单元一层、二层、三层、四层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面积为 1171.93
平方米。截至 2021 年 2 月 1 日,原告将全部购房款及利息支付完毕,共计
公告编号:2025-023
9761128.66 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该房产设定抵押且被司法查封。
2021 年 6 月 29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被告承认原告“已于 2021
年 2 月 1 日付清全部房款”,同时,被告承诺“一周内解除查封,二个月内办
证”。双方“揭改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付清全部房款 365 日内,被告应当
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履行办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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