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32503 证券简称:华鼎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根据 2025 年 2 月 6 日辽
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4)辽 0112 民初 10417 号”民事判决书,
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本公司购房款 9,761,128.66 元
和利息损失。沈阳新经济产业园不服,2025 年 2 月 19 日提起上诉。沈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本次诉讼,案件号:(2025)辽 01 民终 5314 号。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收到法院传票。本案将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开庭
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刚
公告编号:2025-01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沈阳新经济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签订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
下称原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智慧二街 400-27 号 C7 幢 2 单元一层、二层、三层、四层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面积为 1171.93
平方米。截至 2021 年 2 月 1 日,原告将全部购房款及利息支付完毕,共计
9761128.66 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该房产设定抵押且被司法查封。
2021 年 6 月 29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被告承认原告“已于 2021
年 2 月 1 日付清全部房款”,同时,被告承诺“一周内解除查封,二个月内办
证”。双方“揭改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付清全部房款 365 日内,被告应当
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履行办证义务。2024 年 1 月 29 日,
原告通过律师函催促被告办理产权证并要求赔偿违约损失,被告仍未履行办证 义务。被告行为严重违约,影响原告融资、经营并造成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签订的关于浑南区智慧二街 400-
27 号第 C7 幢 2 单元一层、二层、三层、四层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
议以及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签订的揭改分期合同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本息共计 9761128.66 元;
3、判令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原告所付每笔款项 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 LPR 分段计算利息损失,从 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详见附表)。
公告编号:2025-018
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 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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