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1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聚云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 23 层
电话:0551-6527 1222 传真:0551-6527 1333
目录
释义......3
正文......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8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8
四、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9
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9
六、本次收购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9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10
八、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0
九、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分析......12
十、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15
十一、 参与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18
十二、 结论......18
释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圆融科技、公众公司 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董沛力
和君股权 石河子市和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将被执行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人和君股权持有的公众公司股票 32985000 股以
343778194.56 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登记至收购人名
下。
《收购报告书》 《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细则》 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格式准则第 5 号》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
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圆融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中银合肥法意字(2025)第0025号
致:董沛力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董沛力先生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收购人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
2、收购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和声明是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事实描述和结论的情形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
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收购人保证提供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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