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7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 22
第六章 董事会......23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八章 监事会......3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第十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 38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四章 附则......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
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由北京精诚博桑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组织形式以发起方式设立,北京精诚博桑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6132464M。
第三条 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Beijing Capital Air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不符合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集团”)关于“首创”字号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对公司持股低于50%(含本数)、或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失去控股权、实际控制权等其他情形,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随时收回“首创”字号使用权,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或接获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变更公司名称,不再使用“首创”字号,并保证不再对外使用任何标有“首创”字样的宣传资料和文件。
公司股东发生增加或变化的,新股东亦应遵守上述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贸一街7号院C座302,邮政编
码:1000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6,400,0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名称及股份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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