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郴州金晋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12 月 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郴州金晋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依据《郴州金晋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需取得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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