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2476 证券简称:交控生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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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请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在股东会批准的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可决定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子公司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
公司金融管理部门应对担保事项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者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被担保人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以审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金融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向金融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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