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2
证券代码:832470 证券简称:万里运业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万里运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万里运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里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万里运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
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放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
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
金的使用,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批。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经理或董事长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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