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郑庆良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关联担保情况
(一)本次关联担保概况
1、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7,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 1 年。授信品种为流动性支持类、担保承诺类(含保函等)。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 1 年。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直贴/保贴)、国内信用证,用于置换他行流贷、支付采购款等日常经营支出。
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申请上述两笔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事项
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有效期为 1 年的综合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授信可分多次循环滚动使用。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并购贷款、
项目贷款等)、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开具保函等信贷业务。
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拟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与综合授信期限一致。本次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亦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新的额度止。具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使用期限及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等事项以各金融机构审批及签订的合同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及子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该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自然人
姓名:姚秀珠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29号新世界豪园 1-10-G
目前的职业和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关联关系:与郑庆良为夫妻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用情况:非失信被执行人
2、自然人
姓名:郑庆良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29号新世界豪园 1-10-G
目前的职业和职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关系:与姚秀珠为夫妻关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用情况: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关联担保的决策与审议程序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姚秀珠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前,独立董事已经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所涉及的授信额度已在 2024 年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已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姚秀珠和郑庆良未就上述担保事项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将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协议。
四、关联交易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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