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030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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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
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0300045 号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新材公司”)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富恒新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深圳市富
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富恒新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鉴证报告第1页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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