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证券代码:832468 证券简称:向明轴承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向明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向明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向明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向明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主体可在自公司发出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后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新任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
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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