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832449 证券简称:恒宝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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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定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五)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且仍在六个月有效期
内的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股本数量计算参与分派的股本
基数,并在方案中明确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出现新增股份挂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第八条 公司申请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应当以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
准,且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之日或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原则上应当保持总股本和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不变。
第三章 利润分配原则与政策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周转等因素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促进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公司应当结合融资并购、发行上市等后续规划,科学、审慎决策,平衡公司发展及股东回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持续执行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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