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832449 证券简称:恒宝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和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及《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
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价格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九条 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应全面考虑交易安排对
公司的影响,并重点关注主体关系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与该子公司进行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协议等方式控制交易对方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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