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32449 证券简称:恒宝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下合称“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挂牌公司及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5-045
第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
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及其他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以下合称“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
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告编号:2025-045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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