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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5 17:37:35 股吧网页版
恒宝通: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832449 证券简称:恒宝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为“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
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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