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436 证券简称:弗克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弗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重新修订了《苏州弗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弗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弗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运作,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的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解除其职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必须为公司在职员工(返聘除外),不聘用兼职、外聘人员为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三)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侵占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三)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四) 除以下情形以外,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保密信息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强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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