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2 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费翼云律师、简志红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向全体股东发出了《深圳市科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
本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两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具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 57,358,2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5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泱渊先生主持。
经审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7,358,2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7,358,2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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