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432 证券简称:科列技术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实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做到公开、透明、规范。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股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及相关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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