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6〕 3 号
关于给予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物流或公
司) , 注册地址: 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 2 号阳光国
际商务中心 A1708 室。
陈德光, 同益物流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
理。
陆红梅, 同益物流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 (〔 2025〕 194 号) 及我司查明, 同益物流存在以下违
规事实:
在同益物流 2020 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 陈德光、 陆红梅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与发行对象签订了补充协议,
涉及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 相关
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等禁止性特殊投资条款, 且未
主动告知公司, 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 直
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 公司才进行了补充披露。
同益物流未及时审议和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违反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
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定向发行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定向发
行规则》 ) 第四条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
——特殊投资条款》 (以下简称《常见问题解答(四) 》 ) 的
规定。
陈徳光作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陆
红梅作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与发行对象签署禁止
性的特殊投资条款且未告知公司,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定
向发行规则》 第四条和《常见问题解答(四) 》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同益物流、 陈德光、 陆红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6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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