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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1 21:13: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1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6〕 3 号
关于给予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物流或公
司) , 注册地址: 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 2 号阳光国
际商务中心 A1708 室。
陈德光, 同益物流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
理。
陆红梅, 同益物流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 (〔 2025〕 194 号) 及我司查明, 同益物流存在以下违
规事实:
在同益物流 2020 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 陈德光、 陆红梅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与发行对象签订了补充协议,
涉及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 相关
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等禁止性特殊投资条款, 且未
主动告知公司, 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 直
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 公司才进行了补充披露。
同益物流未及时审议和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违反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
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定向发行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定向发
行规则》 ) 第四条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
——特殊投资条款》 (以下简称《常见问题解答(四) 》 ) 的
规定。
陈徳光作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陆
红梅作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与发行对象签署禁止
性的特殊投资条款且未告知公司,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定
向发行规则》 第四条和《常见问题解答(四) 》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同益物流、 陈德光、 陆红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6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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