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08
公告编号:2016-046
证券代码:832404 证券简称:兴邦光电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9月7日,本公司股东孙邦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对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孙邦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276号,以下简称《决定》)。
以下为《决定》主要内容:
“当事人:
孙邦祥,男,1956年6月出生,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光电”)董事长、股东。
经查明,孙邦祥于2015年9月21日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有兴邦光电的81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由38.50%变为34.45%,2015年9月28日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另外,2015年9月22日孙邦祥再次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有兴邦光电的9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由34.45%变为34.00%。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公告编号:2016-046
书;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孙邦祥在兴邦光电中的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达到了上述规定的要求,但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另外,2015年9月22日,孙邦祥在兴邦光电中的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触发权益披露要求后,未在规定期间内暂停买卖兴邦光电的股票,属于交易违规行为。
鉴于以上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孙邦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孙邦祥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五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并在收到决定书后二个转让日内,向市场公告。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举措和行为保证。”
收到《自律监管措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积极整改,《自律监管措施》中所涉及的股东将按照股转系统要求,向股转系统提交书面承诺。公司一定吸取本次违规的教训,今后将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于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依法认真、及时和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公告。
公告编号:2016-046
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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