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25
公告编号:2016-017
证券代码:832404 证券简称:兴邦光电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 受理日期:2016年4月2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孙邦祥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勇华,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
所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第一被告: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统聚光电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志刚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祥
公告编号:2016-017
4. 其他信息:无
第二被告: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志刚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祥
4.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兴邦光电自2014年7月起,陆续销售镜头给被告深圳统聚光电有限公司。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在每月由被告的采购人员进行对账确认后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深圳统聚光电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合计2,144,658.06元。
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故意拖延不支付货款,故起诉。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深圳统聚光电有限公司支付2,144,658.06元货款及支付按逾期未付货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深圳统信电路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 公告编号:2016-017
的2144658.06货款及其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依据:销售订单、产品发货清单、发票、收款收据。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在2016年4月21日受理,没有判决。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案件,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对公司经营业绩无不利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为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对此笔应收帐款提取全额计提了坏帐准备,如果公司胜诉将增加公司的经营流动资金和净利润。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起诉状
(二)订购合同、发货清单、发票、收款收据
(三)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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