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1-19
证券代码:832404 证券简称:兴邦光电 公告编号:2015-023
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8日以电话通知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并于2015年11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成员5人,实际行使表决权的董事5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了会议议案。本次董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了《关于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信丰县支行申请“财园通”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并由关联方孙邦祥、鲁小英、杨剑锋、邵万宏、鲁建华、信丰县佳恒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内容: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中国银行信丰县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年。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孙邦祥及其配偶鲁小英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公司董事及股东杨剑锋、邵万宏、鲁建华、公司股东信丰县佳恒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具体事项以股份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因《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因此出席的5名董事中,关联董事孙邦祥、鲁小英、杨剑锋、邵万宏、鲁建华回避表决。该议案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信丰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450万元,并以公司自用房产和土地作为抵押,由实际控制人、股东孙邦祥及其配偶鲁小英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内容:因公司计划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需要流动资金用于采购及周转,公司拟以自用房产和土地作为抵押担保物,向中国工商银行信丰支行申请14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为1年。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孙邦祥及其配偶鲁小英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具体事项以股份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回避票2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信丰支行申请“财园通”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由实际控制人、股东孙邦祥及其配偶鲁小英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内容: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信丰县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年。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孙邦祥及其配偶鲁小英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具体事项以股份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回避票2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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