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2399 证券简称:宁波公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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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留置、定金。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担保法》、《监管办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不得向除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任何主体提供担保。
(五)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不得向除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任何主体提供
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述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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