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2399 证券简称:宁波公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专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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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
附属企业。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五)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八)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
资金;
(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十)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十一)购买控股股东对公司存在资金占用的项目或者资产;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
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其它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及相
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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